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深圳市山东商会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2/5/30 14:43:02 点击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2日
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按照市委“大抓招商、招引大商”要求,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面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聚产业、聚人气、聚资源、聚要素、聚红利,加快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实现全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投资激励。对符合省十强产业、市优势产业发展要求,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市外新引进项目、现有企业增加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额不设下限。奖励资金按“谁受益、谁奖励”原则落实。
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类项目),按外资到账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下同)的0.5%进行奖励。其中,年度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和年度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区域外资项目,按1%进行奖励;年度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区域制造业项目,按2%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按市、县(市、区)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二条 以商招商激励。对引荐并促成项目落地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奖励资金按“谁受益、谁奖励”原则落实。
我市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委托机构、协会等承办的,根据组团任务规模和绩效结果,对承办单位给予经费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20万元。
鼓励市内外知名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在我市举办产业峰会、产业论坛、会展活动等涉及或服务于先进实体经济、新兴产业的以商引商活动,根据参会企业质量、活动完成效果,按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30万元。
第三条 用地激励。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对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法合规并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引进市外投资按批准的用途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按规定方式办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四条 设备购置激励。对我市引进项目,特别是涉及电子信息及新材料、高端化工及复合材料、高端装备、食品加工、生物医药、体育器械、特色轻工纺织等七大制造业的项目,购置进口设备或国内成套设备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设备贷款贴息或补贴。单个企业设备购置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按“谁受益、谁奖励”原则落实。
第五条 高管激励。对新设立企业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享受政策期限内在德任职的,年薪酬超过30万元的,可每年按其年薪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德员工总数的10%。奖励资金按“谁受益、谁奖励”原则落实。
第六条 招商载体激励。针对招商载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代建方式开展土地平整、建设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针对引进的重点项目,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代建方式建设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可免费或租赁给引进项目使用,且给予代建单位一定扶持。
支持市域外各级政府、开发区、企业等在我市合作建设“园中园”“飞地园区”,综合经营贡献、地方经济贡献、社会效益等情况,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给予园区奖励。
第七条 重大项目激励。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等企业项目,落户天衢新区或中国(德州)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可采用“政策漫游”方式重点扶持,参照量级相当、条件类似的地市正式出台的优惠政策执行。同一项目只可选择单地单个政策文件参照执行。
第八条 激励兑现。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兑现奖励。实际投资额达到标准的,可首次申请奖励,单个项目在合同期内可视情况申报两次奖励。
县(市、区)级奖励资金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安排。市级奖励部分申报程序如下:
(一)备案。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向项目所在县(市、区)投资促进、商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县(市、区)投资促进、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审定。内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于每年1月底前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并由社会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外资项目由市商务局参照省市外资项目奖励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复核结果,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奖励意见,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资金拨付。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将市级奖励资金按程序拨付至项目所在县(市、区),县(市、区)负责拨付市级奖励资金。
第九条 激励责任。同一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受奖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资金,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激励政策和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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