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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总第6期: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前的债务谁承担?

                           

发布者:深圳市山东商会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2/11/13      点击率:

           文章来源:平利县人民法院

           版权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 , 著作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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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前的债务谁承担?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为发展扶贫项目,某镇政府与某养殖公司签订产业专项资金扶贫项目配股使用协议,约定镇政府向该公司提供借款200000元,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协议。借款到期后,经催告该公司拒不归还,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公司现法定代表人王某辩称,借款是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借的,与自己无关。

       经查明,被告某养殖有限公司是张某于2015年6月17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月12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变更为王某,公司类型不变。

      裁判结果:

      由被告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某镇政府借款2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某养殖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公司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虽进行了变更,但根据法律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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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选编本文的法工委律师简介

       王鹏,山东泰安人,法学学士、诉讼法学硕士,本科、研究生均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山东商会法工委委员。

      主要执业领域:1、公司法律事务与企业合规;2、民商事诉讼;3、婚姻家事。

      联系方式:执业机构:华商律师事务所,电话:135 6078 9986 (微信同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5层。